首页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3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运营合格证、操控员执照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飞行6个月至12个月,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相应许可证件,2年内不受理其相应许可申请。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 引用法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