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3年) 第三章 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飞行活动,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3年) 前款规定的飞行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第三章 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飞行活动,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前款规定的飞行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一) 通过通信基站或者互联网进行无人驾驶航空器中继飞行; (二) 运载危险品或者投放物品(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除外); (三) 飞越集会人群上空; (四) 在移动的交通工具上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 (五) 实施分布式操作或者集群飞行。 引用法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