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3年) 第三章 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飞行活动,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一) 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活动; (二) 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 (三) 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其驻地、地面(水面)训练场、靶场等上方不超过真高120米的空域内的飞行活动;但是,需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 (四)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用运输机场管制地带内执行巡检、勘察、校验等飞行任务;但是,需定期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并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 前款规定的飞行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一) 通过通信基站或者互联网进行无人驾驶航空器中继飞行; (二) 运载危险品或者投放物品(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除外); (三) 飞越集会人群上空; (四) 在移动的交通工具上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 (五) 实施分布式操作或者集群飞行。 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的,无需取得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批准文件。 第三十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