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局关于宣布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经国家文物局第14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国家文物局发布的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以及与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的规定涵盖或代替、制定依据已失效、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时效已过的21件政策性文件宣布废止。宣布废止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文物局
2016年4月15日
宣布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21件)
序号
文件号
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
1
文物博发〔2000〕044号
关于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1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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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18年)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1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的决定(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中国藏学研究珠峰奖”获奖证书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2006年)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
-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河北衡水湖等29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03年)
-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