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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公安部、民政部、文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语委、中科院、社科院关于贯彻实施《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2013年) (五)

(五) 科学技术领域。相关部门在科学普及领域要引导使用通用规范汉字,编写出版专业辞书、专业教材、科技专著,可以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的字,但一般应采用历史通行字形,避免自造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