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政策性银行申请投资境内法人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设立方(参股方、收购方)和被投资设立方(被参股方、被收购方)的基本背景情况,投资设立的主要目的,投资设立及后续整合方案,发展计划,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申请人有权机关或经授权机构(人员)同意投资设立境内法人机构的决议。同时提交相关决议和议案;
股权投资意向性协议;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投资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投资设立方(参股方、收购方)在投资设立前后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盈利性等经营状况的分析和对比,交易结构和后续安排,整合方案,发展计划,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等;
被投资设立方(被参股方、被收购方)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业务发展情况报告(新设机构除外);
被投资设立方(被参股方、被收购方)和合作股东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与被投资设立的境内法人机构有关风险隔离制度、并表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实施细则;
申请人综合化经营战略及执行情况;
申请人关于符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条件的说明;
法律意见书或合规意见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