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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申请投资境内非保险类机构并达到实际控制标准的,除应当符合第十七条(一)(二)(三)(七)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投资标的与政策性保险公司具有较强的战略协同性,有助于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

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较强的并购整合能力和跨业管理能力;

开业三年以上;

具有健全的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

投资时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