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 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 (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 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五)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