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 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 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 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 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六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