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2002年) 第五章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200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听证经费可申请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年7月2日发布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