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 第三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应当在首次使用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申请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 (一) 第三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应当在首次使用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申请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设计单位所在国核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设计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