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 第三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