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 (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按照规定对制造的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统一编码的; 第五十六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