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章 放射性废物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放射性废物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处置设施运行监测计划和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对处置设施进行安全性检查,并对处置设施周围的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和空气进行放射性监测。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如实记录监测数据,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周围环境中放射性核素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的,应当立即查找原因,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