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章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贮存 第十二条 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 (二)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二) 第二章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贮存 第十二条 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 (二) 有能保证贮存设施安全运行的组织机构和3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