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 第二章 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的设置 第十八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的设置 第十八条 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下列技术等级和规模: (一) 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但是,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除外。 (二) 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 (三) 二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但是,在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的二级公路,其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的,经依法批准,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 被引用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十七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