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1999年) 第十二条 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199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没有检查通知书,擅自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 (二) 同一行政机关在一年内对同一企业的经济检查超过规定次数的; (三) 违法向被检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的。 第十一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