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条 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年) 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 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