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五条 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连结保险产品,必须事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修改亦同。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