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投资账户与任何关联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买卖、交易和财产转移行为。为建立该账户,或为支持该投资账户的运作而发生的现金转移,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