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1997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确认,可以作为办理案件的依据。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