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