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1997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对于扣押、追缴、没收的珍贵文物,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不需要估价。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