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1997年) 第四章 估价的基本原则 第十八条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1997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估价的基本原则 第十八条 价格事务所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各项价格法规,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估定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