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总会计师条例(2011年) 第四章 任免与奖惩 第十八条 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企业职工或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规定给予处分: 总会计师条例(2011年) 总会计师有前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任免与奖惩 第十八条 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企业职工或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规定给予处分: 总会计师有前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