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总会计师条例(2011年) 第四章 任免与奖惩 第十七条 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成绩显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企业职工或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规定给予奖励: (五) 总会计师条例(2011年) (五) 第四章 任免与奖惩 第十七条 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成绩显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企业职工或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规定给予奖励: (五) 有其他突出成就或者模范事迹的。 (四)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