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总会计师条例(2011年) 第四章 任免与奖惩 第十七条 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成绩显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企业职工或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规定给予奖励: (三) 总会计师条例(2011年) (三) 第四章 任免与奖惩 第十七条 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成绩显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企业职工或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规定给予奖励: (三) 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保护国家财产,防止或者避免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