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暂行条例(2026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快递暂行条例(2026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 未按照规定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 (二) 未定期销毁快递运单; (三) 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四)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情况,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