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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2026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微短剧监督检查、应急处置、行政执法等工作。

微短剧创作、推广、播出单位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