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对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对二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可以参照适用一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制度。 制作机构拍摄、制作一类微短剧之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公示。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