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 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