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附件 第三十一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