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四)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