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四)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 (四)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四)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