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 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 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