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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202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所是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以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监督管理所的领导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