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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并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

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阶次处以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