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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