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五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 第五十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五十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也可以委托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出。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