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六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