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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1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

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配套要求;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