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核准招标事项,按以下分工办理:
应报送国家计委审批和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委核准;
应报送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应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审批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核准。
应报送国家计委审批和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委核准;
应报送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应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审批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