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