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1991年)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199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 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 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前款第(一)、(二)项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