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质量监督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维护用户的利益。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