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所有生产、经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 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2)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3)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4)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 所有生产、经销企业都不得用搭配手段推销产品。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