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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200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筹建工作小组在收到核准开业的批复文件后,要及时按法定程序解散小额贷款公司并注销营业执照,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