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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简化措施规定(202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实施个人信息保护,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是指处理不满10万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