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简化措施规定(2026年) 第十四条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简化措施规定(202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按照本规定附件《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表》的简便方式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保存影响评估表至少三年。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