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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简化措施规定(202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按照本规定附件《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自查表》的简便方式,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并保存合规审计自查表至少五年。

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合规审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